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你有需要我伸援手

  广电总局:
  电视剧拍摄制作有新规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广电总局4月10日通知,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广电总局要求,各管理部门须设置专用邮箱,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专用邮箱设定后,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相关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剧目,按违规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同时要求,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也都要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

  国防科工委:
  将对军工、民爆行业开展安全整治

  据新华社记者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日在京联合召开的全国军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了解到,国防科工委将在四大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国防科工委主任张云川在讲话时说,国防科技工业肩负着保障我军武器装备供给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科研、生产、经营和存储单位多,特种设施、设备多,从事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多,事故风险概率高,危险性大,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将对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他说,下一步要在四大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一要加大火工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二要开展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专项整治;三要开展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专项整治活动;四要继续深化民爆行业专项整治。(张毅)
  
  公安部:
  警察在法律范围内使用枪支应支持

  据新华社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11日在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安机关枪支枪械的使用规定是非常严格的,警察在法律范围之内使用枪支的行为,应该得到支持。
  武和平是在回答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关于“广州市的领导要求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敢于开枪”的问题时,作以上表述的。
  武和平说,二十多年来,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打击刑事犯罪的行为对抗程度非常强,甚至会发生警察牺牲伤亡的情况。
  “枪支是公安机关特别是执行一线警察的有力武器,刑法里有专门规定,在警察人身受到生命威胁或者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果断开枪,这都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行为,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武和平说。(陈菲)
  
  提醒
  农家理财法律当头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家的经济收入日益丰裕,然而,笔者在嘉兴农村调查中了解到,也有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将辛苦挣来的钱用在不恰当的地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陷入高利陷阱。在农村的一些地方,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十分猖獗,不少人为贪图高息,致使血本无归。平湖某村木工小张头脑活络,进城做起了装潢生意,很快积蓄了20多万元,但他经不住集资月息2分的诱惑,把15万元存进了一家“皮包”公司,后来这家公司因巨额亏损而倒闭,小张不仅没有赚到一分利息,反而把自己的血汗钱也赔了进去。
  用于赌博“致富”。当前,农村中的赌博现象依然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农闲季节,有的农民就夜以继日地泡在赌场里,把家里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押在赌桌上,以求不劳而获,“快速致富”。其结果是,不少农民输光老本,使生活陷入困境,家庭吵闹不停,有的甚至滑进犯罪的泥坑。农民王某由于嗜赌成性,瞒着老婆将自家的钱拿出去打麻将,春节期间输掉了3万多元,一下子成了“穷光蛋”。
  随意借钱担保。有的农民乐善好施,当亲友有资金困难时,不认真考察对方的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等,而是碍于情面,喜欢把钱借给亲友或替亲友的借款作担保,一旦亲友因种种原因不能偿还借款,他只能“自酿的苦酒自己咽”,落得个“既失亲友,又失钱财”的境地,实在令人痛惜。(朱雪明)
  
  问答
  我公司该还这笔债吗?

  近日,我公司收到一份曾经有过业务往来的某加工厂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催告函》,函中说我公司在去年1月25日到其处购买了15万元的货物,我公司承诺在3个月内付清货款,但至今分文未付,因此,希望我公司在本月底之前付清货款,否则将诉之法院。并附上我公司的一张介绍信及提货单。经仔细辨认查账,发现介绍信上盖的公章我公司去年6月已停止使用,提货单上签名的是早在2003年就被我公司除名的张某,我公司根本就未收到过这批货。请问:我公司该还这笔债吗?读者张华强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回答:该案是因表见代理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在本案中,张某持你公司的介绍信与某加工厂洽谈业务,这一表面行为足以使某加工厂相信张某是你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也就是说,张某到某加工厂提取15万元货物的行为是代表你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你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后虽经你公司查明,张某是在被你公司除名后,持盖有你公司原使用公章的介绍信与某加工厂发生业务关系的,但这是因你公司管理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应由你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在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中,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完整,管理必须到位,登记事项必须清楚明确,员工离开公司时交接手续必须齐全,对应交而未交出的物品及材料,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取回,如需向社会公告的还应及时进行公告,以免有人冒用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给公司的信誉及经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官析案
  行使权利有界限
  损害邻居法难容

  案例实录:原告金某拥有上世纪80年代建造的楼房三间,2005年5月金某的邻居陈某拆除房屋欲重建,原告担心陈某近距离挖地基可能影响其房屋安全,后双方达成协议,陈某保证如在2005年5月4日至2007年5月3日期间,原告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倒塌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2005年8月初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后裂缝增大,要求与陈某协商,最终没有达成协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房屋损失6万元。
  处理结果: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陈某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对所拥有的房屋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但即使行使权利也是有界限的,即必须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至第103条对于相邻关系作了详细的补充规定。其中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或延伸,这种延伸或限制是合理和必要的,是在对各方利益的衡平和调整中,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作用,同时可以减少纠纷、调和冲突、增加邻里之间的团结协作。相邻关系具体有相邻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方面,这些内容事关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最基本需要,如处理不当,不但影响相互关系,还可能使财产无法正常被利用,造成损失。所以相邻不动产的各方必须在相互尊重和让步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否则不但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还要因此对相邻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单方设定的付款条件
  不能作为补充约定

  案例实录:原告是一家水泥公司,被告胡某是一经商者。原告在2004年8月至10月间供给被告散装水泥共计387.13吨,被告已预付250吨水泥的货款,尚欠137.13吨水泥的货款34968.15元。2005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对账单,在对账单中被告载明:尚欠余额34968.15元在其客户单位(某彩瓦厂)货款收进后支付。原告经办人收取该对账单后回公司。一星期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讨函,认为被告是否从客户单位收回货款与原告并无关联性,要求被告尽快付款。因被告不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是否将从原告处购得的水泥供给某彩瓦厂,是否已从某彩瓦厂收回货款,与原告并无关联性。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61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968.15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成立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付款时间。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在订立口头合同时未具体约定付款时间,但可以补充约定。在双方对账时,被告在对账单上设定付款条件,但未明确付款时间。虽然原告收取了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作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依据提交给法院,但对被告设定的付款条件,原告并未同意。故不能以被告在对账单上记载的付款条件来确认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后对被告的付款时间作了补充约定。综上,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至今未付清货款,应承担立即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本期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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